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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招搖撞騙罪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為。本罪的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這是本罪同侵犯財產權利的詐騙罪的主要區(qū)別之一。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為。首先,行為人必須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者職稱的行為。其次,行為人必須具有招搖撞騙的行為,即行為人要以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招搖炫耀,利用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實施了騙取非法利益的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非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均可構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這里所說非法利益,不單指物質利益,也包括各種非物質利益。
二、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區(qū)別是什么?
由于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兩者都表現(xiàn)為欺騙行為,而且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兩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xiàn)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招搖撞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于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并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法律對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罪的構成并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xiàn)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xiàn)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盡管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有上述區(qū)別,但在行為人冒充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去騙取財物的情況下,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屬于想象競合犯。處理想象競合犯的案件應當按照從一重罪處的原則。
5、犯罪目的不同。前者行為人可以是追求物質性利益,也可以是追求非物質性利益、后者則僅限于非法占有物質性利益(公私財物)。
結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于招搖撞騙罪罪的處罰,具體分為了兩檔,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一般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若是犯罪情節(jié)嚴重的話,則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間追究刑事責任。而要是假冒人民警察招搖撞騙,那么可以依照上述量刑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