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責任保險申請賠償處理程序
根據《醫療責任保險條款》,醫療責任保險申請賠償處理程序如下規定:
十七條 保險人接到被保險人的索賠申請后,有權聘請專業技術人員參與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時,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必要時,保險人可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對訴訟進行抗辯或處理有關索賠事宜。
第十九條 保險人對每位患者的賠償金額以患者或其近親屬與被保險人及保險人協商確定的金額或經法院、仲裁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判決、裁決、裁定或調解的應由被保險人償付的金額為準,但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醫療責任每人賠償限額。對于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的賠償金額以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醫療責任每人賠償限額的30%為限,并計算在每人賠償限額之內。醫療責任每次索賠的免賠額按每人賠償金額的5%或1000元扣減,兩者以高者為準。在本保險有效期限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多次索賠的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醫療責任累計賠償限額。
第二十條 保險人對法律費用的每次索賠賠償金額以實際發生的費用金額為準,但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法律費用每次索賠賠償限額。在本保險有效期限內,保險人對被保險人多次索賠的法律費用累計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單明細表中列明的法律費用累計賠償限額。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下列單證材料:
(一)保險單正本;
(二)有關責任人的資格和執業證明、醫療機構與責任人的勞動關系證明;
(三)患者完整的病例資料:患者傷殘的,應當提供權威部門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死亡證明書;
(四)患者的書面索賠申請;
(五)事故情況說明、賠償項目清單;
(六)經國家批準或認可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應提供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經法院、仲裁機構或衛生行政部門依法判決、裁決、裁定或調解的,應當提供判決、裁定文件或調解書;
(七)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有關費用的證明材料以及保險人認為必要的其他單證材料。
第二十二條 發生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應由第三方(被保險人的投保醫務人員除外)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第三方索賠。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取得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向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在保險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三條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第三方就有關損失作出的付款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向第三方索賠的權利。否則,保險人有權不負賠償責任或解除本保險合同。
第二十四條 本保險單負責賠償損失、費用或責任時,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險存在,不論是否由被保險人或他人以其名義投保,也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本保險單僅負責按比例分攤賠償的責任。對應由其他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請求賠償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醫療責任保險是一件有利于調解醫生和患者賠償糾紛的重要因素,也可以減緩醫患矛盾,增加醫療行業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