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傳銷如何辯護才能減輕刑罰?
傳銷罪的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受被告人親屬的委托,某某律師事務所指派崔某某律師為被告人辯護,出庭參加庭審。根據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本辯護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犯組織領導傳銷罪名成立。現對其具有的法定、酌定從輕處罰的刑罰裁量情節,提出以下辯護意見:
一、被告人在本案中僅起到輔助、次要作用。
本案被告人由于上當受騙,后來協助他人介紹、發展成員,以期獲利,在本案中僅起到次要的輔助作用。因此,對被告應參照從犯量刑。
二、被告人不是一個組織領導者,只能算是一個較為次要的積極參與者。
在組織領導傳銷犯罪中,傳銷組織者、領導者是傳銷組織的核心。一個傳銷組織中,有組織者、領導者、主要積極參與者、次要的積極參與者、一般的參與者。在本案中,被告人,只能算一個次要的積極參與者。
三、被告人自己僅發展了三名下線,且申購量最大的下線是她的母親,其行為社會危害性較小,本人也屬于受害者。
公訴機關提交的材料中已認定被告人直接發展的下線只有3個,且最大的一份申購單是其母親的21份。其本人并未從犯罪活動中獲利,反而為此造成被告人家徒四壁。
四、被告人沒有收取新進人員的產品申購款,只是參與了對新進人員的談話,被告人參與傳銷所起的作用極小。
五、被告人參與傳銷的時間較短,其剛成為所謂的積極參與者“高級業務員”就被抓獲,其招募傳銷下線的數量小,危害性不大,且其違法所得數額也小。
此外,認定經營數額、非法獲利只有被告供述是不夠的,至少應有匯款憑證或銀行方面出具的相關證明,如果沒有上述證明,其經營數額不應予以認定。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支離破碎,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來證明其指控的經營數額。難以有證據可以證實公訴機關對被告人的經營數額,非法獲利數額的指控。
六、被告人能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實,在庭審中自愿認罪,其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根據《關于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認罪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自愿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其具有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
七、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沒有任何違法犯罪活動記錄。
綜上所述,由于被告的犯罪情節較輕和悔罪表現好,適用緩刑或者拘役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懇請法院對被告宣告緩刑或者處以一年有期徒刑,讓被告更快地回歸社會和家庭懷抱,給被告一個重新做人的機會。
以上辯護意見,懇請合議庭充分考慮并予采納。
某某律師事務所
某某律師
年 月 日
在為非法傳銷的犯罪人員進行辯護時,要注意從犯罪人員自身的認罪態度,有悔改之意、犯罪情節輕、屬于首次犯罪、涉案金額小、等方面進行著重辯護,但是要注意,在辯護時要舉證證明,使得辯護更有說服力,但是也要本著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不要偏離案件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