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抗訴上訴的條件是什么?
1、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
2、確有抗訴的必要性。
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為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質證即作為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采納公訴人庭前收集并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為,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二、刑事抗訴什么意思?
被害人認為刑事判決書的有問題,并提供證據證實該判決確實有錯誤,或者檢察院對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有不同意見,同級檢察院可以向上級檢察院提起刑事抗訴。刑事抗訴是相對被告人上訴而設的,一般刑事案件被告人對判決有意見(通常認為量刑過重),可以上訴,但如果被害人或提起公訴的公訴方對刑事判決有意見,就可以通過刑事抗訴來正確處罰被告人的目的。
《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據此,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審判機關依法重新審理并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為。抗訴通常分為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和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兩種,前者也叫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后者也叫再審程序的抗訴。《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所指的是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的抗訴。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抗訴的機關,是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
一般來說,刑事抗訴的申請機關是檢察機關,因為檢察機關在對人民法院判決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時,如果是認為人民法院的裁判或者是審判確有錯誤的,同級的地方人民檢察院就可以提出抗訴,但是有時候上級人民檢察院認定有誤的,可以直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