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罪寬容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具有程序上從簡的特點。對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判,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當庭宣判,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刑事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對于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刑事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具有實體上從寬的特點。對于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采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刑事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違背意愿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起訴指控罪名與審理認定罪名不一致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除外。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公正執行,必須防止“權權交易、權錢交易”等司法腐敗問題。強化監督制約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認罪認罰后的定罪量刑,仍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最終裁判權仍屬于人民法院,公檢法機關之間的互相制約關系沒有變化。認罪認罰案件,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偵查階段撤銷案件和審查起訴階段不起訴,都設置了需經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的嚴格監督程序。
推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關鍵在于找準寬嚴相濟的平衡點,實現寬嚴相濟的平衡。“從寬”并不等于無原則的“從松”。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動認罪認罰,也必須堅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對于一些罪行極其嚴重、影響極其惡劣的重大案件,即使認罪認罰也不具備從寬的條件。
推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必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為確保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獲得及時、充分、有效法律幫助的前提下自愿認罪認罰,防止無辜者受到錯誤追究,避免出現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因不懂法而非自愿認罪。法律援助機構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駐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咨詢、程序選擇、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法律幫助。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彰顯了司法的寬容原則,是對寬嚴相濟司法政策的科學化和制度化。期待正在18城市試點的刑案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積累經驗,進一步完善寬嚴相濟司法政策,推動“坦白從寬”原則制度化,讓“坦白從寬”這句耳熟能詳的標語口號真正落到實處
二、法條鏈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1、第二百四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2、第二百五十條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3、第二百五十一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征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對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4、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應當為其保守秘密。
5、第二百五十三條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認罪其實是智慧的體現,檢察院再提起公訴的時候,都是準備了證據的,一般都是能夠認為有罪才會公訴,否則就會被駁回。既然犯罪已經成為事實,為何不先發制人,早日承認,這樣還可以從寬處理,一舉兩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