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立即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死刑是一種最嚴厲的不可逆轉的刑罰方式,死刑的執行更加要謹慎。在司法實踐中死刑的執行也是慎之又慎的,但是也有些死刑是立即執行的。
(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經第二審程序不同意判處死刑而改判為死緩的,則同時為核準程序,并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需再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三)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3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四)依法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哪些情況下死刑應停止執行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屬于死刑中的一種特殊制度,對于那種不是必須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其實是可以判死緩的,相當于是給罪犯一個機會,看起在死緩期間的表現,才決定最終該如何處理。但我們也要注意,如果存在上述情形的話,那么此時應該停止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