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賠償包括哪些范圍
刑事賠償的范圍包括:
1、在刑事訴訟中,錯誤拘留、錯誤逮捕、無罪錯判的;刑訊逼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毆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的;
2、違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造成財產損害的。
3、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證供、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刑法第17條、第18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這主要包括:
不滿14歲的人;已滿14歲不滿16歲,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等罪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犯罪的。這些人之所以被無罪釋放,并非缺少犯罪事實,而是出于人道主義的考慮,豁免了其刑事責任,因此,國家當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42條第2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這主要包括:
情節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的。
(4)刑事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刑事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賠償的主體有哪些
刑事賠償是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而依法應負的一種賠償責任。
刑事賠償的主體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和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下列范圍:
(1)行使國家偵查權的機關,如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和軍隊保衛部門;
(2)行使檢察權的機關即人民檢察院:
(3)行使審判權的機關即人民法院;
(4)行使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即執行刑事判決的監獄管理機關。
刑事賠償很顯然是發生在刑事案件中,一般因為司法人員的一些錯誤行為,如錯誤拘留、錯誤逮捕,造成公民人身損害;或者存在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了財產損失的,那么才需要依法作出相應的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