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協議要合法。
離婚協議不能想怎么寫就怎么寫,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否則就是無效的。例如,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自愿,對子女撫養、共同財產及債務處理要寫明確;協議不允許對離婚附加期限條件,使離婚行為處于一種效力待定狀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分擔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如有的夫妻為了逃避債務而假離婚,使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行使受到阻礙。對住房分配、離婚一方給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都要寫明白,必須合法。
2、協議離婚時,當事人還要注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能為了盡快離婚或圖省心,而放棄自己在、子女撫養等問題上的權利,以免將來后悔,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有些人協議離婚后,馬上又反悔,無非兩個因素。一是感情上的因素。因一時之氣,而協議離婚。雙方冷靜下來后,都想起對方的優點,仍相互關心,放不下對方,覺得當時辦離婚太草率。另外一種因素是因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債權、債務等問題未及時履行發生爭議,或者要求對子女撫養費進行變更,或因遺漏財產及債權債務等問題發生爭議,此時,當事人必須到法院起訴。
3、婚姻登記機關的管轄問題。
申請離婚登記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如果當事人戶口所在地和現在住的地方不一致,只能到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我國香港特區居民、澳門特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4、辦理協議離婚,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5、如果男女雙方均為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如果結婚登記是在駐在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使(領)館辦理的,仍可以直接到該使(領)館依照《登記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離婚登記。 此種情況下,當事人不必親自回國內辦理,但是如果駐國不承認使(領)館辦理的離婚證書的效力,當事人仍應在國內法院通過訴訟方式辦理。
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是兩種不同的離婚方式,當事人在有打算離婚的時候,需要根據自身情況作出選擇。不同的離婚方式需要考慮的問題不同,而要求符合的離婚條件、辦理的離婚手續也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