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2年9月5日,劉先生在重慶某超市購買了浙江某保健美發公司生產的“××一抹棕黑焗油”和“××生態焗油染發霜(34)”染發產品各一盒,價格分別為26.8元/盒和89.8元/盒,合計116.6元。該產品外包裝上標注有“世界領先科技”、“中國馳名商標”等字樣,但涉案產品從未被國家工商行政部門行政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劉先生遂以該產品系虛假宣傳,欺詐和誤導消費者為由,將商場起訴到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法院,要求退款并賠償。 ? ?
? 商場辯稱,涉案產品商標于2007年7月23日被貴州省某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為馳名商標,且判決已生效,故“中國馳名商標”的標注不違反法律規定,不屬虛假宣傳。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商場未舉證證明“××”注冊商標被行政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也未舉證證明“××”注冊商標目前仍為中國馳名商標,故涉案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中國馳名商標”違反法律規定,屬虛假宣傳,有欺詐和誤導消費者之嫌。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 ■法官說法■ 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僅適用個案。審理此案的法官說,我國法律規定馳名商標的認定有兩種途徑,一種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行政認定,一種為司法認定。司法認定的馳名商標一般只在個案中適用。 ? 涉案產品商標“××”雖然在2007年經貴州省某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但至今已有多年,馳名商標的事實認定具有不穩定性。市場的競爭是非常激烈和千變萬化的,馳名商標的使用情況和馳名程度隨時可以發生變化。考慮到馳名商標本身在市場中的變動性和不穩定性,因而個案中認定的馳名商標在其他案件中并不是無須舉證的司法認知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