禤某陳述案件:禤某是清遠人,于2018年初與對方公司在佛山南海簽訂一份關于代理涂料產品的《地區總代理合作協議書》,約定:甲方同意乙方在廣東清遠市經營某品牌涂料系列產品;甲方為乙方開發和提供適銷產品;合同有效期為自2018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止;自簽訂協議之日起,乙方需向甲方交付25萬元整人民幣作為地區銷售代理保證金,在乙方沒有違反協議內容的情況下,保證金將于合同到期后退還給乙方等。合同簽訂后,乙方依照約定向對方公司指定賬戶支付25萬元保證金,但對方公司之后并沒有向乙方提供任何涂料產品,且拒絕向禤某歸還保證金。所以,禤某認為由于對方公司沒有實際履行合同,且合同至今已到期,故理應退還所有保證金。 禤某在自行維權無效情況下,委托廣東揚代律師事務所處理案件,目前案件已在南海法院立案排期處理中。
辦案心得:合同相關當事人在交易過程中,應注重保留證據,以免在發生糾紛之后處以被動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