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陳述的案情:鄧某是佛山某村村民,2018年4月份入職某公司工作,當時要求公司購買社保,但遭到拒絕。同年8月下旬,鄧某因身體不適前往醫院住院治療,被確定患有癌癥。至此,用人開始為鄧某參加社保,但鄧某自2018年8月至10月底的醫療費用約25萬元不能享受社保待遇,雙方就醫療待遇問題發生爭議訴諸勞動仲裁委。后鄧某委托廣東揚代律師事務所進行處理,仲裁裁決用人單位需要承擔核保醫療費用14萬多元。
辦案心得:用人單位需要及時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除了一般的工傷事故涉及到社保報銷或賠償外,勞動者因個人疾病所產生的醫療費用亦與參保有關,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保,則需要在社保核保范圍內承擔醫療費用,希望用人單位引起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