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親戚開辦的公司,為什么經營收入要賠給我上班的企業?”“我們是共同創業的兄弟,如今你做起同行的幕后老板,我們是不是得算一算?”日前,浙江省湖州市德清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違反法定競業限制案件。
法院查明,2012年7月,陳某以股東身份入職德清某科技公司,負責公司的產品技術,代表該公司對外簽署部分技術及采購協議等事項。兩年后,陳某又用其舅舅張某的名義成立了杭州某科技公司,開展與原公司相同的業務,并且將德清某科技公司長期合作的幾個客戶介紹給新成立的杭州某科技公司。
2019年4月,陳某向德清某科技公司提出離職,進入其舅舅名下的公司工作,部分客戶也隨著陳某與杭州某科技公司合作。德清某科技公司認為,陳某作為公司原高管期間違反法定競業限制義務,應當償付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所得收益,并在其官網首頁刊登賠禮道歉聲明。雙方經協商未果之后,德清某科技公司將陳某訴至德清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在擔任德清某公司高管期間,利用其負責并掌握的技術優勢,以親屬名義設立杭州某科技公司謀取屬于德清某科技公司的部分商業機會,違反公司法關于高管的忠實義務,侵犯了公司的權益,陳某與杭州某科技公司屬于共同侵權,相關收入應當歸德清某科技公司所有。但是,競業限制義務屬于約定義務,而德清某科技公司并未與陳某就其離職后的競業限制簽訂相關協議,故不存在陳某與杭州某科技公司在陳某離職后持續侵害德清某公司的事實,兩者僅應就陳某任職德清某公司期間實施的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并向德清某公司公開道歉。
據此,法院判決陳某與杭州某科技公司共同賠償德清某科技公司損失3萬元,并共同在《錢江晚報》上刊登聲明向德清某公司賠禮道歉。案件宣判后,雙方均服判。
法官說法
法官庭后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作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或從事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其違反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而離職后的競業限制義務屬于約定義務,如果公司想要董事、高管在離職后對公司履行忠實義務,應與其簽訂協議,約定在離職后確定時間內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或自營、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等相應條款。
? ? ? ? ? ? ? ? ? ? ? ??法治日報2021-03-15
? ? ? ? ? ? ? ? ?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春
? ? ? ? ? ? ? ?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俞曉勤
? ? ? ? ? ? ? ? ? ? ? ?(責任編輯: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