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筆債是你前夫在你們婚內欠下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你也有清償義務。
我對這筆借款毫不知情,也沒在借條上簽字,更沒花過其中一分錢,憑啥讓我還錢?
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得按法律規定來!
丈夫簽下一紙借條
2016年6月,小強向朋友小剛借款11萬元,并向小剛出具借條,約定借期為2個月。對此,小強妻子小美毫不知情。2個月后,小強無錢清償借款,請求小剛寬限幾月,小剛應允下來。夫妻雙方最終離婚
。2016年底,小強和小美協議離婚,維系了十幾年的婚姻走向盡頭。
在小強和小美離婚后,小強欠小剛的借款,又多次展期,原定借期為2個月的債務,在1年時間里都沒能還上。債主請求雙方擔責,無奈之下,小剛向法院起訴,認為11萬元借款是夫妻共同債務,請求小強和前妻小美共同清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剛未提供證據證明11萬元借款經小美同意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小美不承擔償還責任。
以案說法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后,前述司法解釋同時廢止,但基本沿用了該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結合本案
本案中,小強向小剛的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小剛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小強、小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小強、小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該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小美不承擔償還責任。
法官寄語
生活之不如意總有一二,向人借錢是難免的;朋友有難處而伸出援手,是情誼更是風尚,但要借得明明白白、欠得清清楚楚。債權人在借款給夫妻一方時,要征詢夫妻另一方的意見,盡量讓夫妻雙方都在債權憑證中簽字確認,避免事后產生糾紛,好事變壞事,破壞了和諧。
? ? ?重慶四中法院2021-03-12 ?作者 / 彭水法院 樊 洪
? ? ? ? ? ? ? ? ? ? ? ? ?(責任編輯: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