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當下,許多家長都抱著不想讓孩子輸在起跑線的心態給孩子報各種課外培訓班,這些課外班往往價格不菲,學費動輒上萬元。由于疫情影響,一些課外班停業時間過久,無力負擔房屋租金、拖欠員工工資等情況逐漸浮現,導致遲遲不能開課,家長們紛紛要求培訓機構退費。培訓機構一般以不符合雙方約定的退款條件等理由拒絕退款,那么剩余的學費真的不能退嗎?
案情簡介:
2016年9月18日,李大與一家少兒英語培訓學校簽訂《課程配置表》,約定培訓學校為其女兒李小提供英語培訓服務,支付課程費2.98萬元。《課程配置表》背面學員須知部分明確違約責任第1款內容為:“乙方已完成課時達到總課時數二分之一及以上或本協議有效期執行達到一半及以上,甲方不予退費。”
2020年初,因為疫情原因,該培訓學校暫時中止了外教課程,李大要求培訓學校退費,此時李小已完成了總課時數的二分之一,協議有效期亦已執行一半以上。2020年9月27日,培訓學校的校區負責人程成向李大出具了“退費協議”,內容為“在讀學員李小報名我校英語課程,現申請退費,退費時間協商為2020年11月辦理退費。退費金額:5673元”。2020年12月,培訓學校向李大退還了472.75元,后來培訓學校沒有繼續履行“退費協議”。李大將培訓學校訴至法院,庭審中,培訓學校的代理人辯稱學校負責人程成與李大簽訂退費協議系個人行為,培訓學校沒有授權程成與李大簽訂協議,而且協議上沒有培訓學校的公章,培訓學校對此不予承認,該協議無效。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首先,培訓學校與李大簽署了教育培訓合同,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李大要求退費,雖然李大不符合《課程配置表》約定的退費條件,但程成作為培訓學校的負責人向李大出具的“退費協議”代表培訓學校的職務行為;無論李大一方完成課時是否超過總課時數二分之一及以上,雙方均無需再受《課程配置表》約定的退費條款約束。其次,“退費協議”的內容亦不具有法定無效情節,該協議對培訓學校具有約束力,培訓學校應當按照“退費協議”載明的退費金額及退費時間向李大退費。同時,培訓學校已經向李大退還了472.75元,以其行為在履行“退費協議”。綜上,培訓學校不同意繼續履行“退費協議”,屬于違約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培訓學校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退還李大剩余費用5200.25元。
法官釋法: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表示,程成雖不是培訓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但作為校區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向家長出具了“退費協議”,家長有理由相信退費的承諾代表公司行為;即使公司內部對程成職權進行限制,也不能對抗善意不知情的家長們。
而且,民法典規定了合同的無效事由,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以及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此,程成與家長簽訂的“退費協議”不具備合同無效的事由,故培訓學校應當履行“退費協議”,向家長退款。
通常來說,培訓學校與家長簽訂的合同是事先擬好的格式合同。根據民法典規定,培訓學校在采用格式條款與家長訂立合同時,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家長注意合同中免除或者減輕責任的條款;同時,按照家長的要求,對條款予以說明。
如果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培訓機構沒有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導致家長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家長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對于家長來說,如果培訓學校給定的合同明顯不公平,可以提出異議,協商變更條款內容;培訓學校也需要注意留存履行提示或說明義務的證據。
培訓學校應該注意的是,如果工作人員以培訓學校的名義與家長協商對合同作出變更時,變更的內容是該工作人員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或者家長有理由相信該工作人員足以代表培訓學校對合同作出變更,那么變更后的合同對培訓學校發生效力。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