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近年來,為了解決越來越多的老人上下樓難的問題,行政機關對符合一定條件的老舊住宅許可增設電梯。但這一舉措可能會給相鄰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利用人的通風、采光、通行等帶來一定程度的影響,因此引發的行政訴訟出現逐年遞增的趨勢。近日,重慶市涪陵區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老舊住宅樓增設電梯行政許可引發的行政糾紛案件。
法院查明,某公司宿舍樓于21世紀初建成投用,投用時未預留電梯井、未安裝電梯。該樓為八層建筑,分兩個單元,各單元使用獨立樓梯,各有住戶28戶。
2017年,為了解決上下樓難的問題,該宿舍樓一單元28名戶業主在先后獲得增加電梯工程方案設計、施工檢測報告、消防合格審查報告等申請材料后,于2020年3月2日向豐都縣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下簡稱縣規自局)申請增設電梯,并按要求提交了相應的申請材料。
縣規自局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進行了首次批前公示。因一單元2-2戶業主反悔提出異議,縣規自局便暫停許可審查程序,由申請人與有異議的業主進行協商。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縣規自局于2021年2月24日進行了第二次公示。
2021年6月1日,縣規自局經向縣住建委、縣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征詢質量、消防等相關意見,結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作出了《增設電梯規劃許可意見》,同意在該宿舍樓一單元增設電梯。二單元業主認為該行政許可會影響其通風、采光、通行,將減損其業主權益,遂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許可行為。
涪陵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城市老舊住宅增設電梯,目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中尚無明確的建設規劃許可程序規定,但增設的電梯系作為老舊住宅類建筑物的附屬物而使用,屬于建筑物改建的范疇,須符合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受城鄉規劃法律、行政法規的調整。在此基礎上,重慶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8日出臺的《重慶市老舊住宅增設電梯建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增設電梯暫行辦法》),解決了城市老舊住宅增設電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核流程問題。
本案中,一單元業主提交了符合規定的申請材料。縣規自局受理申請后予以審查,并進行了批前公示,經向縣住建委、縣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征詢質量、消防等意見后作出的《增設電梯規劃許可意見》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符合程序規定,應予支持。
關于案涉許可可能給二單元業主通風、日照、采光、通行帶來一定程度影響的問題,法院認為其未超出容忍限度。據此,涪陵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維持原判。
相鄰建筑物所有人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
法官庭后表示,隨著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功能修補和補齊基礎設施功能短板將是今后城市發展的重點工作,而增設電梯屬于老舊住宅改造中最為重要的項目。特別是隨著老齡化社會的來臨,對老舊住宅進行增設電梯,使之符合社區老齡居民居住、出行、就醫等方面的現實生活需求,是一項便民利民的民生工程,關系到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是為人民群眾辦實事的重大事項之一。
《重慶市老舊住宅增設電梯暫行辦法》的出臺,一方面要求對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應當合法、合理、合情的進行,讓民生工程真正成為民心工程;另一方面指導相關業主應當以友好的態度和協商的行動,努力構建“真誠友善、理性大度、守望相助”的新型鄰里關系。因而,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既要遵循依法依規、合情合理的原則實施老舊住宅增設電梯工作,并最大限度提供民生安全保障;也要對增設電梯帶來的老舊社區居民之間利益沖突積極作為,采取多元方式,協調各方,化解相關矛盾,有效促進新型鄰里關系的構建。
本案中,縣規自局許可一單元增設電梯,是對該單元大多數住戶有利的行為,基于相鄰關系的固有功能,相鄰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利用人之間必須負有一定的容忍義務,只有在日照、采光妨害和通風、通行妨礙超出必要的容忍限度,受害人主張排除妨礙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此,兩級法院的判決從平衡公私利益沖突的角度出發,嚴格適用法律規定判決駁回了二單元業主的訴訟請求,確保法律適用的確定性、統一性和連續性,又與時俱進,注意辦案的社會效果,避免刻板僵化地理解和適用法律條文,在法律適用中維護公共利益,讓民生工程得以落地生根,有效維護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