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為了給自家房子添置家具,薛某于2014年6月抵達佛山市順德區樂從某家具店選購商品,經過被告工作人員的一番介紹推銷,雙方就型號分別為401#四門衣柜(1個)、8909#1.8米氣動床(1張)、104#1.8米氣動床(1張)、201#床頭柜(4個)等四款家具達成交易,且被告同意向原告免費贈送兩個木櫈,雙方簽訂“訂貨合約”。合約約定:貨款總價為22000.00元;交貨時間為2014年6月22日;貨不對板,假一罰十等。簽訂合約后,原告當場向被告付清款項。
但是,原告在簽收貨物準備安裝時,發現被告所供部分貨物與當時所展示樣品及“訂貨合約”所約定的產品型號等情況完全不一致,原告認為:自己之前所訂的是兩個401#型號四門衣柜、高2.3米,但是被告發過來的貨卻是兩個五門衣柜、高2.1米,而且材料也明顯與展示樣品不一樣;另外,被告發過來的兩張1.8米大床,型號為104#氣動床沒問題,但是另一張床根本就不是8909#型號氣動床,所用材料也不是當時所展示的材料,甚至這個床連箱體及氣動部分都沒有,且床頭有明顯的水跡、霉變和裂漆現象。除此之外,以上兩款貨物屬于“三沒”產品,即沒有任何生產商、沒有生產地址、沒有聯系電話等資料,與其他兩款正版家具在包裝和質量上有明顯的不同,而且外包裝上還出現大量的涂遮情況,顯然屬于“貨不對板”,經估算,這兩種型號的正品總價格約為15000.00元。
綜上,原告以被告沒有依照合約及樣品和承諾向原告提供商品的行為屬于嚴重違約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18萬多。在審理過程中,“貨不對板,假一罰十”成為了法庭爭議焦點。
? ?楊代律師點評:雖然本案法院最終沒有支持原告主張的“貨不對板,假一罰十”,但是這也已給商家們敲響警鐘,即對于不能確定的承諾別輕易做出,否則容易惹來麻煩、甚至損失慘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