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10月6日13時35分左右,潘某在位于佛山市順德區樂從鎮某市場十排路段行走時被方某駕駛的無號牌摩托車撞傷倒地。經順德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摩托車駕駛人因未按操作規范駕駛車輛是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附近商戶幫忙報警處理。原告隨即被送至順德區樂從醫院救治,因傷情嚴重,于第二天被轉送至佛山市中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1、左膝關節外側韌副帶損傷;2、左脛骨平臺骨折。佛山市中醫院完善相關檢查后,于10月10日對原告在腰麻下行左脛骨上段開放性粉碎性陳舊性骨折切開復位鋼板內固定術。
具受害人潘某介紹,摩托車駕駛人方某實際上是其前任女友,但雙方分手已多年,自分手至今,雙方意見很大,結合當時的交通路況,潘某認為這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對方很可能涉嫌故意傷害,于是在出院后潘某又向當地派出所報案處理,但是派出所在簡單調查后并沒有正式受理案件。為索賠,潘某于是委托律師向以道路交通事故案由向法院起訴,后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于案件性質以沒有公安部門定性為由最終做普通交通事故處理,并判決被告方某賠償潘某合計人民幣27萬多元。該案當年經佛山電臺“法槌回響”追蹤播放。
楊代律師點評:不管是普通交通事故,還是蓄意傷害,被告方某最終在經濟上都損失嚴重;另外,男女交往,合、離都應該尊重事實,切不可沖動做出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