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高空拋物是一種不文明且可能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近日,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法院依法審理一起高空拋物案,被告人楊某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楊某某因與同樓鄰居李某發生矛盾而心生怨恨,2021年7月26日12時許,楊某某將一重約390克的白瓷碗從六樓家中廚房窗戶拋擲樓下,致李某停放在樓下的寶馬轎車多處受損。經鑒定,涉案轎車維修費用8900元。楊某某積極賠償了車主李某損失,并取得諒解。隨后,古塔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高空拋物罪。
古塔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某從高空拋擲物品,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并造成他人財物損失,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高空拋物罪。楊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主動繳納了罰金,庭審中亦表示認罪悔罪。法庭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社會危害性以及悔罪表現,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庭后表示,司法實踐中,并非所有的高空拋物行為均會被認定為高空拋物罪,而會根據刑罰體系對行為的情形、危害后果、主觀故意、行為方式等因素進行具體分析,且該罪的入罪條件是“情節嚴重”,需要危害后果要達到一定程度。
本案中,楊某某能夠意識到自己從六樓窗戶拋擲瓷碗的行為會擾亂小區的公共秩序,仍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態度,且其行為造成被害人李某所有的小型轎車多處受損,表明被告人楊某某具有主觀惡性,其行為已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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