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屬性。海事訴訟管轄的專屬性主要體現在海事案件的專門管轄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四條規定:“海事法院受理當事人因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發布的《受案范圍》中對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圍進行了細化。依據上述法律的規定,海事法院對海事案件進行專門管轄,海事法院不得受理地方法院管轄的案件,同時地方法院也不得受理海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2月25日發布的《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也體現出海事法院專門管轄的特點。該規定是我國入世后,為正確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依法保護中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對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訴訟管轄實行集中管轄。但該規定中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卻不包括涉外海事案件,即涉外海事案件仍由海事法院進行專門管轄,不受該規定集中管轄的影響。
(二)在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方面,具有與普通民事案件不盡相同的地方。一般而言,地方法院的管轄區域是以其所隸屬的行政區域來劃分的。而海事法院則與之不同,海事法院雖然以其所在的城市命名,但其管轄范圍卻不局限在所在城市的行政區域內,一般會擴及到所在省或自治區乃至更大的區域范圍。如海口海事法院管轄的區域范圍是:海南省所屬港口和水域以及西沙、中沙、南沙、黃巖島等島嶼及其水域。而武漢海事法院管轄的是整個長江流域的海事案件,其管轄區域則不局限在湖北省。在我們受理案件過程中,有些當事人會對海事法院的管轄范圍提出異議,如認為:海口海事法院是管轄海口地區海事案件的,怎么能管轄其他地方的案件呢﹖有此種認識的人不在少數,政府官員、法官、當事人等都有。這顯然是對海事法院的管轄范圍不甚了解造成的。
海事法院以所在城市命名,屬中級法院,但其沒有相應的基層法院,所以受理的案件都是一審案件。在受理案件時,不受海事案件標的大小的影響,對海事法院審結案件的上訴,直接訴至省高級人民法院,這與地方中級法院在級別管轄方面有不同之處。地方中級法院既受理一審案件,也受理二審案件。這是因為地方中級法院下設有基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