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法中的財產分配規定是什么
1、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2、據此,如果是通過協議離婚,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
3、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4、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立法本意,離婚協議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質,一旦訂立,立約雙方即應當遵守。
但合同法規定了如果存在欺詐、脅迫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因此,如果當事人對于離婚協議訂立后1年內,由于履行發生的爭議,人民法院是受理的,在查明沒有致使合同無效的法定理由后,法院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請請求。
5、離婚協議是指雙方在辦理協議離婚手續時所提交的協議,是已經生效的協議,而不是指在協商離婚事宜過程中簽訂的離婚協議。
6、婚前債務一定不是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般而言,婚前債務由婚前借貸一方償還。
但是,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借債人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除外。
因此,婚前債務一定由借貸人償還的觀念是不對的。
7、夫妻一方所借的外債,另一方未在欠條上簽字,就不用承擔還債責任嗎?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24條的規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借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但另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情況除外。
三、新婚姻法婚前買房
1、對房屋現價有爭議的處理?
1)雙方均要房,法院組織競價;
2)一方得房一方得款,房價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相關審計部門對房屋作價評估。
3)雙方均不要房子的,由原告、被告共同申請拍賣或轉讓后,法院再處理。
2、離婚時,沒有取得房產證,或沒有取得完全產權如何處理?
離婚時,爭議的房產的產權證沒有發放,人民法院要么告之當事人申請中止審理,待產權證發放下來再作處理;
要么先判使用權歸屬,而后產證下來,再由爭議方另行起訴要法院處理。
法院不能處理產權不明的財產歸屬,更不能加以分割。
3、父母出資為夫妻購房,離婚時該出資如何認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
1)結婚登記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的出資應認定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
2)結婚登記后,該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注意:以上兩種情況,若相關當事人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綜上所述,夫妻在離婚的時候都會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撫養權的問題進行協商,如果對離婚財產分割的問題不能達成一致的,應該通過起訴離婚的方式,由法院來判決對離婚財產的分割問題做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