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真誠悔過,不想離婚。雖然生活中夫妻之間會因為一些生活上的瑣事經常發生口角,但被告放不下與原告之間的感情,不管原告想離婚的決心多么堅決,被告仍想挽留。通常情況下,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原因有兩種情況:
(1)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名稱、所在地點等基本信息。(2)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3)涉及到需要交接的財物,需要明確交接的時間和方式。(4)不可分割的、離婚后當事人共有的財物,需要明確歸當事人各方所有的比例。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比例不進行約定,即推定為當事人各二分之一。5、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
我國法律規定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而這里的法定過錯事先由法律作出規定,因此并不是任何一種過錯下離婚的,都可以主張離婚賠償。那么哪些情況下可以索要離婚賠償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2、離婚協議書的效力。如:為了本次離婚而簽訂的離婚協議關于財產和撫養權方面的約定對雙方沒有法律約束力。1、假離婚的性質和目的。如:雙方簽訂該離婚協議,并非為了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而是為了規避限購政策。如果確實需要假離婚的,建議簽訂書面的協議,并明確以下四方面內容:
三、如何規避假離婚風險
現代社會男女都是自由結合結為夫妻,但是也不是所有的婚姻都是合法的。因為自古就有親上加親的說法,為了更好的優生優育政策,我國婚姻法是禁止近親結婚的。除此之外,婚姻無效的情形是有哪些?現在,小編就來為大家答疑解惑。
優先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是所有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處理宗旨,在離婚訴訟中,更是如此。具備撫養條件和意愿的一方,爭取孩子的撫養權,除了能給孩子更好的成長環境,在日常相處中維系與孩子的親情外,客觀上也對財產分割有利。5、爭取孩子的撫養權,爭取財產傾斜分割。《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的;(三)實施家庭的;(四)、遺棄家庭成員的。
2、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并對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1、當事人以及利害關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二、解除無效婚姻的途徑雙方都符合了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后,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
復婚登記和結婚登記是一樣的,是對公民婚姻關系的成立進行審查和監督的重要措施,是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原則的實施,防止包辦、買賣婚姻和重婚現象發生,承認婚姻關系恢復的重要法律程序,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