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勞動仲裁的形式是什么
根據現行規定,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為了方便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規定“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的同時,又特別規定,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還規定,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哪些人可以參加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歸納和總結現行規定的基礎上,對勞動爭議仲裁參加人作出了規定,這些規定基本與現行規定一致,但在個別方面補充了新的規定:
1、規定了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同時補充規定了新的內容,即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
2、規定了第三人。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活動或者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活動。
3、規定了代理人。
(1)委托代理人。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2)法定代理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
(3)指定代理人。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
在這,還要提醒您注意的是,當遇到勞動糾紛時,您一定要及時的、積極的處理,拖拖沓沓對您來說是不利的,因為勞動糾紛的解決是有時效限制。至于申請勞動仲裁的形式,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一定要采取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仲裁委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