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協議可以修改嗎?
(1)如果兩人已經在民政局領了離婚證、離婚協議在民政局已經備案的話: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
(2)已經備案的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但雙方可以再協商一致后另行補充或是變更離婚協議的內容,但不管是補充名變更,都需要雙方簽字同意,去公證也一樣,必須雙方都同意才有效。
2、“如果一方偷拿到另一方的離婚協議書和身份證 他可以私自修改或者重新填寫離婚協議內容嗎? 是不是需要雙方都去公證處簽字才可以?”
(1)僅有另一方的身份證、拿不到另一方的本人簽字的:他不能單方修改協議內容。
(2)如果是到公證處公證:會要求兩人同時到場表示意見,即使一方因故不能到場,公證處也應以電話形式或上門征求意見。
3、“就是男方拿到了女方的離婚協議和女方身份證 男方想私自修改協議 這樣允許嗎”
不是允許不允許的問題,修改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事,不用誰或哪個機關來允許或批準,只是他單方的修改無效。
4、“是不是得女方和南方去公證處雙方簽字才行 還有 就算不可以 如果男方拿到女方身份證和協議可以把離婚協議作廢嗎? ”
(1)如果想公證修改后的離婚協議:要求雙方都親自到場表示同意并簽字才行。
(2)離婚協議如果已經在民政局經領離婚證并備案:不會作廢,只能是雙方協商后補充或修改的問題。
5、“辦理病退的話,拿到離婚協議(內容不向他)這個可以作為申請辦理的一種證明嗎?”
這話表述不清,猜測意思應是:女方病退,男方憑女方的身份證能不能到公證處公證修改后的離婚協議,并以女方病退有病在身作為不能到場的理由?
如果是這意思,公證處不應僅憑女方的病退證明、身份證就給做離婚協議公證,而應再電話或是上門征求女方的意見。
6、如果,雙方還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
離婚協議還沒有生效,此前雙方可以將之前寫的離婚協議作廢或修改并公證,如果男方手里有女方的身份證、病退證明的,有可能能做公證。
7、建議
女方可以向男方要回自己的身份證和病退證明,不要給男方可乘之機、給自己留下隱患,如果男方不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