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無罪法條規定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
1、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此外還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能排除所有合理懷疑的。
2、第一百九十五條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犯罪嫌疑人宣告無罪之后的工資怎么確定?
1、恢復當事人判刑前的原工資級別,并補調被判刑期間按規定應給予調整或晉升的工資。企業自行浮動的工資仍由原企業按其有關規定自行妥處。補發工資應按當事人被錯判服刑期間各階段(調級前后)應得工資分段補發。
2、考慮到有些企業經濟效益波動較大,特別是有些正在或者曾經處于停產、半停產的困難時期的企業,各補發階段應與本單位職工同時期所得工資水平一致,補發工資時,應扣除本人服刑期間已發的生活費等費用。
3、企業職工被錯判,宣告無罪釋放后,企業應恢復與該職工的勞動關系,恢復其原工資待遇。
認定確定當事人無罪的就可以出具無罪判決書,同樣的不符合宣告無罪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依據法律認定有罪的,也會有有罪的裁決,總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罪的法律會嚴懲無罪的法律也不會冤枉,而且宣告無罪的按照法律規定,可以恢復到在原企業的工資水平。
犯罪嫌疑人在被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后,如果人民法院認為案件事實不清或者是證據不足等的,應當發回補充偵查,如果是在二次偵查后,人民法院還認定案件事實存在問題的,人民法院就應當做出要求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決定,并釋放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