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冤假錯案被宣告無罪怎樣追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全文(下稱《意見》)。意見規定,檢察官必須在司法一線辦案,并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一旦確認發生冤假錯案,將一律啟動問責機制。
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15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意見》方案。
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完善司法責任制提出了要求,根據中央關于司法體制改革的統一部署,最高檢曾于2013年11月15日印發《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試點方案》,在7個省的17個檢察院開展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試點。
2014年6月,中央政法委部署在上海等7個省市開展“完善司法責任制、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司法人員職業保障制度、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四項改革試點工作。
據悉,此次最高檢出臺的意見適用于中央確定的司法體制改革綜合試點地區確定的試點檢察院,其他檢察院可以參照執行。
二、被告人無罪將啟動問責程序
《意見》提出,檢察人員應當對其履行檢察職責的行為承擔司法責任,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檢察人員承辦的案件發生被告人被宣告無罪的,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確認發生冤假錯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傷殘等情形的,一律啟動問責程序,核查是否存在應予追究司法責任的情形。
此外,檢察人員在司法辦案工作中,存在故意實施包庇被告人、毀滅證據等11種行為的,因重大過失造成包括錯案、遺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重大罪行等8種后果之一的,應當承擔司法責任。
不過《意見》也指出,司法辦案工作中雖有錯案發生,但檢察人員履行職責中盡到必要注意義務,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不承擔司法責任。
問責制度有效地保護我國的人民的合法權益,相關的政府機關的辦事人員如沒有按照程序審理這類案件時,可以追查這類人員的違法行為。根據案件的后果和案件的責任,對這類違法的辦事人員進行相關的判處。維護我國政府機關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