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二、將刑法第196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相關連接
[舊刑法] 第19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2004)
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盜竊案件解釋》 (1998)
第10條、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其盜竊數額應當根據行為人盜竊信用卡后使用的數額認定。
理 解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既包括國家對金融的管理秩序,又包括公私財產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具體包括下述四種情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所謂“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
在認定這類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行為人使用信用卡善意透支及時歸還的,不是犯罪;惡意透支并且未想過要歸還的,構成本罪。
2、區分信用卡詐騙罪與偽造信用卡、盜竊信用卡犯罪的界限。偽造信用卡并用偽造的信用卡進行詐騙的,屬于牽連犯,應當按照其中的重罪進行處罰。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不以信用卡詐騙罪論處,而是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處 罰
根據《刑法》第196條的規定,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