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債權轉讓何時無效?
債權轉讓是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即在合同內容不改變的情況下的合同轉讓,債權人可以通過債務轉讓轉讓第三人簽訂合同,將部分或者全部的債務轉移到第三人。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如果不符合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債權轉讓,則視為無效: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雇傭、委托、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向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于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對于債權轉讓的相關程序和要求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在進行債權轉讓的相關操作時,如果存在上述這些違法的行為或者操作情況,則相關債權的轉讓情況是無效的,具體情況下,當事人有異議的或者或者有損失的還應當要求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