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債務離婚后誰承擔?
首先,如果是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擁有獨立的財產,屬于法律上獨立的“人”,那么債務就由公司資產償還,除了股東濫用公司獨立地位或者其他情形,一般不會涉及到股東的個人財產,也不會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如果是合伙企業,各合伙人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對于非合伙人的配偶是否需要承擔債務則要看舉債人舉債時是否經對方同意,以及所從事的經營收入是否已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此外,對于個體工商、農村承包經營企業,一般情況配偶一方需要承擔債務。
最后,夫妻雙方在設立有限公司時,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如果未向工商部門提交分割財產的證明,該公司出資人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其出資體是單一的,實質上為一人公司。按照《公司法》關于一人公司的相關規定,一人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離婚后債務承擔問題
離婚時,雙方對于債務的負擔也有不同的心理,而利用離婚規避共同債務的現象也是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并不是僅僅只是以夫妻一方愿意承擔全部債務或者部分債務而可以免除另一方的債務承擔責任。暫且不論到底是何種原因,事實上,夫妻之間對于債務承擔的約定或者法院的判決,只能是對夫妻雙方之間產生約束力,而對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生活的共同債務,仍然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這種承擔不以夫妻之間離婚或者約定而免除另一方的責任,作為善意的第三人(債權人)可以發生債務關系的一方為被告起訴,也可以以原夫妻雙方為被告起訴要求返還。如果一方獨自承擔了債務或者承擔的債務超出了原約定或判決的數額,可以向另一方主張超出的部分,要求另一方承擔。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司的債務一般對于夫妻離婚是沒有關系的,而且對于債務只要不是屬于共同的財產,一般就不能分割給另一方,債務的問題需要擁有公司的一方來進行承擔,所以,雙方在處理的時候就要協商好,避免引起各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