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犯罪的主體的特點
(1)犯罪客體:金融犯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包括銀行、貨幣、外匯、信貸、證券、票據、保險管理秩序等。金融犯罪的對象,可以是“人”(包括自然人、單位、“公眾”等),也可以是各種金融工具(包括貨幣、各種金融票證、有價證券、信用證、信用卡等)。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金融管理法規(客觀特征),非法從事貨幣資金融通活動(表現形式),危害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可分為一般主體和特殊主體;特殊主體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本身及其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或者同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金融犯罪分類有哪些?
金融犯罪的分類是以金融犯罪特征與種類的確定性為前提。所謂金融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金融法規,以金融秩序為單一客體,觸犯刑法并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根據這一定義,金融秩序是金融犯罪的必要客體,對于犯罪客體為簡單客體的金融犯罪來說,金融秩序是單一客體;對于客體為復雜客體的金融犯罪而言,金融秩序必須是其主要客體。這既是金融犯罪的共同特征、一般本質,也是金融犯罪據以分類的標準。有的學者認為,在金融領域中,有些犯罪對金融秩序的破壞,只是其次要特征,對國家財產所有權的侵害才是其主要特征,如信用卡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等。這種觀點等于承認以金融秩序為次要客體的犯罪也都是金融犯罪,其結果只能是把金融犯罪歸結為“金融領域中的犯罪”或者“金融系統中的犯罪”。這也正是在前引金融犯罪的各種定義中,為什么同樣是堅持“犯罪客體說”,而所囊括的金融犯罪的罪種范圍卻大相徑庭的原因。
三、什么是金融犯罪?
我國刑法在第13條用外延與內涵相結合的方法作了準確、完整的界定;金融犯罪是犯罪的一類,其內涵可以從犯罪學和金融學兩個角度來考察。
從犯罪學的角度來考察,金融犯罪指一切侵犯社會主義金融管理秩序、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行為。從金融學的角度來考察,金融犯罪指一切破壞我國資金聚集和分配體系的犯罪行為。
金融犯罪直接或者間接侵犯了我國的資金融通體系,阻礙或者歪曲了貨幣的流通,限制或者破壞了信用的提供,從而危及我國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