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犯罪構成及其影響量刑情節是什么
職務犯罪的構成是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拒絕歸還的才構成改嘴,而量刑一般是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它是侵占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由違法向犯罪過渡的分界點。依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占罪需侵占數額較大的財物方可構成,那么如何確定數額較大的起點呢?有人認為,數額較大應參照盜竊罪的起點數額為宜,有人認為起點數額可以參照貪污罪。
司法解釋標準1萬,部分地方立案標準5千。
二、如何確定行為對象的價值?
由于財物的價值隨耗損、市場波動而變化,價值的計算方式主要有二:
一為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質同量財物所需的貨幣量;
二為折舊價值,即按一定的折舊率計算得出的財物價值。原則上應依行為人拒不退還、拒不交出之時的重置價值確定行為對象價值。
三、相關的規定是什么?
《刑法》條文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該條第二款還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確定罪名的司法解釋,上述行為所觸犯的罪名是侵占罪。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四、侵占罪與貪污罪的區別是什么?
1、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只限于公共財產,且不能是不動產,而侵占罪不僅可以是公共財物,還可以是私人財物,且包括不動產;
2、犯罪主體不同。侵占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是代為保管他人財物且對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3、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同。貪污罪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經手管理公共財物的便利條件。而侵占罪中行為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并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只要非法占有不屬于自己財物的,一般都構成侵占罪,但是前提是要注意侵占不是貪污也不是盜竊,貪污是針對于公共財產,而侵占罪的客體是代他人進行保管的財物,盜竊的財物的控制權是屬于財物所有權人的,而侵占的財物則是屬于侵占行為人的,法院在定罪量刑是要注意區分這三個罪名。
綜上所述,職務犯罪的構成是當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拒絕歸還的才構成改嘴,而量刑一般是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對于構成本罪的情況是當占有他人財物拒絕返還的情況才會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