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責任主刑內容是什么
(一)管制:就是指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予以執行的刑罰方法。 管制的期限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3年。
(二)拘役:就是指短期剝奪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執行并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
(三)有期徒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強制其進行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 有期徒刑的刑期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并罰時,最高不能超過20年。
(四)無期徒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的終身自由,強制其參加勞動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罰方法。它是僅次于死刑的一種嚴厲的刑罰。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沒有刑期限制,罪犯被剝奪終身自由。
(五)死刑:也稱生命刑,就是指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 死刑是對犯罪分子的肉體予以剝奪而不是對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剝奪,是最嚴厲的刑罰方法,因此也稱為極刑。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附加刑的種類有哪幾種
(一)罰金:就是指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單位向國家繳納一定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屬于財產刑。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二)剝奪政治權利:就是剝奪犯罪分子參加國家管理與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方法。屬于資格刑。剝奪政治權利是指剝奪下列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三)沒收財產:就是指將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全部強制無償地收歸國有的刑罰方法。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于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四)驅逐出境:就是指強迫犯罪的外國人離開中國國(邊)境的刑罰方法。驅逐出境是一種專門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獨立適用,又可附加適用。
對罪犯應該處以怎樣的主刑,除了要看《刑法》中規定的主刑是什么,同時還要考慮到具體的犯罪情節、危害性、危害性、造成的損失等等。在對罪犯判處主刑的同時,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其并處附加刑。不過,附加刑中的驅逐出境,僅僅是針對在我國犯罪的外國人、無國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