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要是碰上“賴賬”的,
法院替你主持公道!
然而,
有一種“債”卻是例外,
對于這種“債”,
法律的態度是明確的:
不予保護!
咦?究竟是什么“債”不受保護呀?
賭債……
案例中人物皆為化名
沉迷賭博!
輸得血本無歸
小賀不滿生活現狀,
幻想“一夜暴富”,
經人引誘,
小賀開始接觸賭博。
從此以后,
小賀賭博一發不可收拾,
將自己多年積蓄豪擲賭桌,
輸得血本無歸。
欠下賭債
小賀并未因此收手,
賭得反而越來越大,
某天,小賀跟老王一同參與賭博,
小賀手氣不順,不一會就輸光本錢,
還欠下老王3萬元,
小賀當場向老王出具3萬元欠條后,
垂頭喪氣地離開。
提起訴訟:
要求償還賭債
此后一年間,
老王數次催要賭債無果。
幾次三番后,
老王對小賀沒了信心,
就拿著欠條到法院起訴,
要求小賀清償債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
老王與小賀系賭博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
賭債不受法律保護,
欠條沒有法律效力。
判決駁回老王的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結合本案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組織和參與賭博活動均屬于違法犯罪活動。“賭債”是基于賭博這一違法行為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3萬元欠條系小賀因賭博輸給老王而產生,而賭博屬于法律禁止行為,由此產生的債權,不受法律保護。
法官寄語
賭博不僅對社會治安、社會風氣造成嚴重影響,也不利于人民群眾安全感和幸福指數的提升。為營造平安和諧的社會環境,形成健康文明的社會風氣,廣大人民群眾應遠離賭博。
作者 / 市四中法院 王軍峰 秦清華
(責任編輯: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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