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需要妥善保管好借條原件嗎?
出借人應妥善保管好借條原件。要特別注意防止借條原件被盜竊、丟失或受到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濕,也不能與化學物品接觸。缺角或者缺字的借條,其證據效力就可能有所減弱。同時最好復印幾份,在以后催款時,一般情況下只需使用復印件,以避免過度使用原件而致原件損壞,也防止居心不良的借款人騙取、搶奪、毀損借條原件。如果借款人騙取借條原件后立即銷毀,會導致事實難以說清的被動局面。如遇借款人搶奪或者暴力搶奪借條原件,而后將其撕毀,以達到不履行債務之目的,就應當及時報案,因為對方已涉嫌搶奪罪或者搶劫罪,如此,公安部門的辦案人員可立即做筆錄,筆錄的相關內容對借條原件載明的事實可以起到重要的證明作用。偷竊借條原件,亦可能涉嫌盜竊罪。如果糾紛確實不能友好協商解決,那么借條原件只應在法庭上出現。
二、借款的訴訟時效怎么規定
如果借款系借條上載明了借款期限的借款,則訴訟時效期限為兩年,從還款期限屆滿后次日起計算。如果系未明確載明借款期限的不定期借款,則訴訟時效期間為《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的最長20年,從借條出具之日開始計算。但如果有證據證明在借款后20年內的某一天出借人催告過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比如三個月)還款,而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仍然沒有還款,那么如果出借人沒有在合理期限屆滿之后的兩年內起訴,且無其他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法定情形,則兩年之后依然會超過一般的兩年訴訟時效期間,而不應適用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因為法律不會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避免訴訟時效規定對出借人不利的解決辦法:如果還款期限過后即將屆滿兩年,而借款人確無錢可還,那么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重新出具借條;如果借款人不愿意更換借條,則出借人應及時發出催款函或委托律師發出律師函,以便形成訴訟時效中斷事由;如果借款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經多次催款仍然未還,出借人則應及時提起訴訟尋求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