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濟犯罪的范疇:經濟犯罪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另一類是我國刑法分則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除此之外,我國刑法分則其他章規定的某些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的犯罪,如制造、販賣假藥罪、販毒罪、賄賂罪,也屬于經濟犯罪的范疇。
2、經濟犯罪罪名: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經營罪、抽逃注冊資金罪、信用證詐騙罪、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走私普通貨物罪、虛假廣告罪、侵犯商業秘密罪、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非法出售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抗稅罪、偷稅罪、保險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票據詐騙罪、貸款詐騙罪、洗錢罪、逃匯罪、騙購外匯罪、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用帳外客戶資金非法拆措、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編造并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證券、期貨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