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屬于走私的行為
下列行為之一屬于走私行為:
1、未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機關批準,從未設立海關的地點運輸、攜帶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口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2、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偽報或者其他手法逃避海關臨管、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口或者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3、偽報、瞞報進出口貨物價格偷逃關稅的;
4、未經海關許可并補繳關稅,擅自出售特準進口的保稅貨物、其他海關監管貨物或者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的;
5、未經海關許可并補繳關稅,擅自出售特定減稅或者免稅進口用于特定企業、特定用途的貨物,或者將特定減免稅進口用于特定地區的貨物擅自運往境內其他地區的。
(二)以走私論處的行為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走私行為論處: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貨物、物品的;
2、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境的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沒有合法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