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
關于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的問題,刑法第60條規定:“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需要以沒收的財產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應當償還?!?根據這一規定,只有同時具備了以下三個條件,才能以沒收的財產償還債務:
1、必須是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債務,包括所負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債務。
2、必須是合法的債務。非法債務,例如賭債、高利貸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債務不在此列。對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明確規定:刑法第60條規定的“沒收財產以前犯罪分子所負的正當債務”,是指犯罪分子在判決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債務。
3、必須經債權人提出請求。償還犯罪分子所負債務,僅限于沒收財產的范圍內,并按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清償順序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