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犯罪的特點都有哪些
1、貪污受賄多
職務犯罪種類多表現為貪污罪和受賄罪。2010年審結的貪污賄賂案占同期總數的84%;其次是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瀆職犯罪。
2、涉及領域廣
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職務犯罪多發,資金密集領域和行業職務犯罪現象嚴重,民生領域的職務犯罪逐年增多。
3、億元案迭出
犯罪數額巨大的案件時有發生,達到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此類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窩案”、“串案”頻發,案件牽涉面廣。
4、作案智能化
隱蔽化、智能化、期權化現象突出,通過收受“交易”差價、“股份”分紅、“投資”收益等形式收受賄賂較為普遍,增加查辦懲處難度。
二、職務犯罪的表現形式
司法實踐中,職務犯罪主要以下幾種表現形式出現:
(1)濫用行政管理權違法犯罪。此類案件主要發生在基建工程招標發包、大宗物品采購、經費管理以及人員調入、干部選拔任用等環節,主要表現是發包收賄賂、采購收回扣、貪污挪用私分公款、調入提拔干部收受賄賂等。
(2)“亂作為” 引起的違法犯罪。此類案件多發生在行政許可、查處違法案件、實施處罰等行使權利時濫用職權,如廣告審批、占道經營審批、建筑廢土傾倒審批、行政處罰等方面不依法辦事,濫用自由裁量權,隨心所欲,主要表現是執法人員見利忘法、索賄受賄、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3)“不作為”引起的失職瀆職犯罪。目前一些干部對罪與非罪的界限認識不清,認為執法和管理過程中只有“為”了才可能犯罪,“不為”也就不會犯罪,甚至還有部分干部認為違法犯罪只是領導干部的事情,與己無關,殊不知在平常的執法過程中的很多“不作為”都涉嫌失職瀆職犯罪問題。
三、職務犯罪偵查辦案的程序
1、案件的受理
2、初查和立案;
3、偵查;
4、審查逮捕。經過以上幾個階段偵查終結,最終決定是否移送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