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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信用證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巨 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jù)、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
(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
(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二)
第五十三條 [信用證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jù)、文件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證的;(三)騙取信用證的;
(四)以其他方法進行信用證詐騙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