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虐待在校兒童,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是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的,在這之前,我國只有《刑法》第260條的虐待罪,僅限于家庭成員之間,且如果未達到被害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這種情況下,不能更好地保護被害人的權益。為了彌補了這一法律漏洞,將非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行為納入了刑法保護的范圍,更好地保護了弱勢群體,增加了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主要保護受學校(含幼兒園等育嬰機構)、養老院、醫院、福利院等單位監護、看護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
此罪的主體不僅包括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員,還包括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虐待行為通常表現為毆打或者體罰等,行為性質顯然更符合故意傷害犯罪。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之一第三款的規定,犯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如果造成被監護、看護的人輕傷以上后果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附: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的處罰: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故意傷害罪的處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早教機構需要取得行政許可
據稱,最近爆出虐童的親子園在開園一周后曾被叫停過。當時任教育局終身教育科的科長表示:盡管支持和鼓勵企業開辦這類早教機構以解決員工的實際困難,但必須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進行。這家親子園之所以被叫停,主要原因是未取得行政許可。教育教學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是要行政許可的,同時它還涉及一個收費問題,收費問題也是需要備案的。此外,還涉及一些消防、食品衛生問題等,這些都要報備。
但虐童事件的發生后,有業內人士指出我國0~3歲的早教是個灰色地帶。
沒有具體指定哪些部門許可辦幼托機構。工商、教委、衛計委都不管,沒有部門發證,沒有部門監管。業內人士指出,在二胎時代,會對于兒童撫育需求日增,0~3歲的托幼資源更是短缺?,F在應當明確統一親子園的監管部門,防止出現“都管都不管”現象。建立社會力量辦學“黑名單”制度,除了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外,對存在利益輸送等腐敗問題和懶政怠政不作為的,應堅決追責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