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占有型貪污賄賂罪的概念
非法占有型貪污賄賂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國家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采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情節嚴重,依照刑法規定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這是司法實踐中常見多發的一類犯罪,其社會危害性相當嚴重,因而一直是刑法打擊的重點。
二、非法占有型貪污賄賂罪的基本特征
對于貪污賄賂罪的修改與完善是1997年修訂刑法的一個重要特點,其中對非法占有型貪污賄賂罪的修改補充尤為顯著。修訂刑法在對1979年《刑法》實施 17年來的經驗教訓進行總結的基礎上,對原刑法所規定的貪污罪的構成要件、處罰進行了重大的修改,并在《刑法》第183條第2款、第271條第2款、第 394條規定了以貪污罪定罪處罰的幾種特殊情況。此外,又在現行《刑法》第396條增設了私分國有資產罪和私分罰沒財物罪兩種新的犯罪。3種犯罪既有共 性,也存在一些差異,具體而言,非法占有型貪污賄賂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犯罪客體
本類犯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或國有單位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同時侵犯了公共財產或者單位財產所有權。國家工作人員作為依法管理國家事 務、社會事務以及其他公共事務的人員,廉潔奉公、嚴格自律是國家法律、政策對他們的根本要求,因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嚴 重妨害了國家的廉政建設制度,損害了黨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這是所有貪污賄賂犯罪的共同特征。此外,非法占有型貪污賄賂罪還侵犯了公共財產或者單位 財產的所有權,這也是該類犯罪與權錢交易型及其他貪污賄賂罪的區別所在。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類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產或者單位財物的行為;二是國有單 位違反國家規定,將國有資產或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行為。其共同點表現為將財產非法占為己有,而且都要求達到情節嚴重或數 額較大方可構成犯罪。?
(三)犯罪主體?
本類犯罪的主體包括兩種類型:一類是自然人犯罪主體且為特殊主體,如貪污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 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另一類是單位犯罪主體,如私分國有資產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私分罰沒財物罪的主體是司 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明確非法占有型貪污賄賂罪的主體特征,有利于我們對這一類犯罪進行正確的定罪和量刑。
(四)犯罪的主觀方面
本類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該類犯罪。其次,由于本類犯罪屬于貪利性犯罪,所以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因此是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