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義
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情形。如某甲想殺死某乙,用刀刺向某乙的心口,某甲明知這種行為必然導致某乙死亡,但某甲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某甲的這種行為就是直接故意殺人罪。
間接故意犯罪的定義
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即行為人表述的心理態度,放任行為危害結果發生為間接故意。其有以下幾種解釋:一是明知其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二是明知其行為可能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三是明知其行為可能引起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有意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此,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換而言之,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而加以放任,就是間接故意。
兩者的區別
(1)從行為人的認識因素看
二者對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認識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危害結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而犯罪的間接故意只能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
(2)從行為人的意志因素看
二者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顯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在這種心理支配下,行為人就會想方設法,克服困難,創造條件,排除障礙,積極地甚至頑強地實現犯罪目的,造成犯罪結果。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則不是持希望的心理態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態度。“放任”就是對結果的發生與否采取聽之任之、滿不在乎、無所謂的態度,不發生結果他不懊悔,發生結果也不違背他的本意。在放任心理支配下,行為人就不會想方設法,排除障礙,積極追求或是努力阻止特定危害結果的發生。意志因素的不同,是兩種故意區別的關鍵所在。
(3)從特定危害結果看
特定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對這兩種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為定罪的意義也不相同。對直接故意來說,其行為性質與結果性質是同一的,其結果也是特定的,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定罪原則,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犯罪的直接故意,客觀上有相應的行為,即構成特定的故意犯罪,危害結果發生與否不影響定罪,而只是在那些以結果為既遂要件的犯罪里是區分既遂與未遂形態的標志。對間接故意而言,特定的危害結果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結果發生與否都不違背其意志,都包含在其本意中,因而要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僅有行為而無危害結果時,尚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此種犯罪(包括其未遂形態),只有發生了特定危害結果才能認定構成特定的犯罪。即特定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決定了間接故意犯罪的成立與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