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處罰怎樣
共同犯罪的處罰怎樣?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等,根據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同,處罰也不同。
1、主犯及其處罰
(1)主犯的概念:刑法第26條規定:“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主犯的處罰原則:刑法第26條第3款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刑法第26條第4款規定:“對于第3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2、從犯及其處罰
(1)從犯的概念:刑法第27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2)從犯的處罰原則: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脅從犯及其處罰
(1)脅從犯的概念:刑法第28條規定: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是脅從犯。
(2)脅從犯的處罰原則:刑法第28條規定,對于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教唆犯及其處罰
(1)教唆犯的概念:刑法第29條第1款規定:教唆犯是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2)教唆犯的處罰原則:
①對于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②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③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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