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是刑事自訴案件的主體嗎
在我國刑事自訴案件中,自訴人是獨立提起訴訟的控方當事人,執行著控訴職能的自訴人是否承擔證明責任以及履行該責任的程度如何,都影響著自訴案件的訴訟能否順利進行。 大的國家權力面前,被告人的力量顯得微不足道,該條要求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對被告人有罪或無 罪、罪重或罪輕、有利或不利的證據應當一并收集,所以說該規定是對被告人權利的一種保護,并不是對人民法院舉證責任的要求;第45條的規定說明收集證據是 人民法院的職權;第158條規定是對人民法院在履行作為裁判者認證職責時的要求。因此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來看,人民法院不負舉證責任,更不能代替控訴方承擔 舉證義務,否則就違背了控審分離的要求,使司法公正難以實現。
二、單位是刑事自訴案件的特點
向法院直接提出起訴的刑事案件。自訴案件的特別的地方是:
1、由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公安 或者檢察機關。
2、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適用調解,原告在法院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 和解,也可以撤回起訴。
3、被告人在自訴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提出反訴。所謂反訴,就是被告人 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系的犯罪行為, 要求人民法院進行審 判。
4、自訴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無論是作為被害人還是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不服,有權提出申訴。
刑事自訴案件一般都是情節比較輕微,而且附帶民事訴訟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0條: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的規定。所以一般的應該為2年。
三、單位是刑事自訴案件的范圍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自訴案件范圍有以下幾類: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刑事案件具體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謗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