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算機網絡犯罪的類型
第一,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運行安全的犯罪。包括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故意制造傳播計算機病毒、攻擊計算機網絡系統,造成計算機網絡不能正常運行等。
第二,利用計算機網絡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犯罪。包括利用互聯網造謠、誹謗或發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通過互聯網竊取、泄露國家秘密、情報;利用互聯網煽動民族仇恨、破壞民族團結,組織邪教、聯絡邪教成員舉行非法活動等。
第三,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和管理的犯罪。包括利用互聯網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在網上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利用互聯網編造并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或其他擾亂金融秩序的虛假信息,在網上建立淫穢網站、網頁,傳播淫穢書刊、影片和圖片等。
第四,利用計算機網絡危害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合法權益的犯罪。包括在網上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非法截取、篡改、刪除他人電子郵件或其他數據資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或利用互聯網進行盜竊、詐騙、敲詐勒索等。
二、計算機網絡犯罪的表現
1、用計算機網絡進行網上欺詐交易的犯罪。隨著互聯網的出現和發展,傳統的買賣雙方見面的市場交易已有相當部分轉移到了網上交易。在這種虛擬的網上交易中,消費者通常只能是借助網上廣告了解商品信息,通過網絡遠距離訂貨,通過電子銀行進行結算。在這種虛擬的網絡交易中,商家始終占據著主動和信息優勢,而消費者則始終處于弱勢的一方,在這種雙方信息明顯不對稱的博弈當中,商家極易產生欺詐的犯罪沖動,如果我們的監管和立法滯后,則不法商家極易在網上欺詐得手。據中國消協報告,近年來我國的網絡消費者投訴已出現大幅度上升的趨勢。
2、利用計算機網絡盜竊、侵占法人、自然人的金融財產的犯罪。犯罪分子利用計算機專業知識和技術,在計算機網絡上非法侵入用戶的電腦,獲取用戶的金融信息,盜竊用戶的金融財產;或者在網上偽造有價證券、金融票據和信用卡等盜竊、侵占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金融財產;或利用計算機知識、技術,直接在互聯網上實施貪污、竊取、挪用公款等犯罪。目前這類計算機網絡犯罪的目標主要集中在金融、貿易、證券以及大企業大公司等主要經濟部門和單位。特別是近年來在電子商務貿易和金融行業中,每年因計算機網絡犯罪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巨額標的合同毀損滅失金額巨大,后果嚴重。
3、利用計算機網絡建立淫穢網站、網頁,組織網上裸聊以及傳播淫穢報刊、音像、影片等的犯罪。這種以盈利為目的,在網上傳黃、售黃的犯罪,不受地域時空的限制,作案手段繁多,損害對象面廣量大,從遍布街頭巷尾的網吧到機關辦公室、學校家庭等都是被侵害對象。尤其是處于青春期階段缺乏自控能力的廣大青少年更是深受其害。并且,由于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價值觀的多元化,社會道德失范等原因,也為這類計算機網絡犯罪提供了一定的社會基礎。
4、利用計算機網絡在網上尋找侵害對象的犯罪。這類犯罪利用青少年追求刺激、浪漫和好奇的心理,通過網上聊天等形式,對受害人進行欺騙引誘,在取得對方的好感和信任后,乘機提出約會見面,一旦對方輕易赴約見面,即刻成為犯罪嫌疑人劫財劫色的侵害對象。據公安部信息網絡中心安全監察局近年的統計數據顯示,這種利用網絡在網上尋找侵害對象,在網下劫財劫色的網絡犯罪案件,在近年來計算機網絡犯罪案件中占有很大比重。
三、計算機網絡犯罪數額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和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與“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夠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和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和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理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