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單位能否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自然人不能成為本罪主體。首先,無論從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客觀行為,還是社會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其次,對過失致人死亡的結果的預見,要求行為人具有一定的認識能力和辨別能力。年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發育尚不成熟,知識水平及對客觀事物的觀察和認識能力、對自身行為可能造成的危害結果的認識,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們是限制行為能力(含責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們對過失行為負刑事責任。所以單位并不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二、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觀要件
過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應當預見是法律對行為人實施某種有意識的行為時,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主觀認識上的要求。根據一般人的能力和行為時的客觀條件,行為人能夠預見并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只是因為其疏忽大意才未預見,以致發生嚴重危害結果,他就應當對此結果負法律責任。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已經預見,但卻輕信能夠避免這種結果的發生。由于行為人已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進而產生了避免這種結果發生的責任,他卻沒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沒有盡到自己應盡的責任。因此,行為人應對自己因主觀上的過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結果負刑事責任。輕信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區別于間接故意殺人的界限。
三、過失致人死亡與意外事件的共同點
1、客觀上行為人的行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結果。
2、主觀上行為人都沒有預見這種結果的發生。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于要查明行為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對死亡結果的發生,是否應當預見,如果應當預見,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過失而沒有預見,則屬于過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為人對此不應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