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7條規定:“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本條確立了分配舉證責任的三個層次的依據,即法律、司法解釋以及法官裁量權。依此,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應是如下:
1、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若干規定》第2條、第5條、第6條明確了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在庭審中,可以簡單的歸納為:凡主張權利或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對產生權利或法律關系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凡主張已發生權利或法律關系變更或消滅的當事人應對存在變更或消滅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舉證責任分配的倒置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74條對舉證責任倒置規定了5種情形,《若干規定》第4條對《意見》第74條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進一步細化,同時增加了產品缺陷侵權訴訟、共同危險侵權訴訟以及醫療事故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承擔規則。
3、特殊情況下舉證責任的分配。在審判實踐中存在著不屬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舉證責任倒置,依照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又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的情況。為此,《若干規定》第7條規定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該條規則的具體適用具有層次的效力性和適用前后順序的排列性,即只有在出現了有關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的情形,并且《若干規定》和其他司法解釋仍無法具體確定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負擔時,法官按照審判職能又不能拒絕裁判,在窮盡現有法律法規后,法官才可以根據民法上的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并結合當事人的舉證能力等各種因素具體確定證明責任的具體分配。
舉證責任的分配直接關系到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在審判實踐中應審慎把握舉證責任的分配。從審判實踐來看,真正需要法官進行舉證責任分配的情形較少,而真正進行舉證責任分配時,更體現法官對《若干規定》第7條的掌握和理解。《若干規定》第7條對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定,雖寥寥數語,但涵蓋所有民商法律基礎,只有切實掌握并熟練駕馭庭審,才能體現法官的業務與威嚴,才能切實落實“司法為民”的理念。
二、醫療事故舉證責任分配怎么分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對于醫療事故的舉證責任的分配,適用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原告如果主張醫方開處的藥單或者治療方案,不僅沒有治療效果,反而可能會加深患者的病情,此時,對于患者家屬一方而言要舉證醫方的行為存在過錯確實比較困難,故法律規定醫院方要自證清白,即醫方要有證據證明自身開處的藥單或者治療方案是符合醫療規定的,患者的死亡是其他原因導致與本醫院無直接上的因果聯系。但是如果患者家屬要主張醫療費用等經濟性賠償的,則要患者家屬自行主張和舉證,向法院提交醫療收費的發票,誤工費,營養費,撫恤費,死亡的喪葬費等詳細的費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