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團貸網控制人自首,自首的條件
(1)投案時間要在尚未歸案之前,即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上述時間皆涵蓋在自動投案的時間限定范圍之內。
(2)投案地點包括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監獄等司法機關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等非司法機關,以及其他有關負責人員等個人。
(3)投案方式:只要是主動將自己置于司法機關控制之下,愿意接受國家司法機關的審查和裁判,就屬于自動投案。
(4)投案意愿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這被視為認定自動投案的關鍵條件。把握犯罪分子歸案的自動性,必須注意自動投案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但不同動機并不影響歸案行為的自動性。退一步講,犯罪嫌疑人即便是為防止被害人報復而被迫報警,只要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也能認定為自首。
(5)投案效果是要自愿置于有關機關或個人的控制之下,直到最終審判。即行為人歸案之后,無論是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起訴階段,還是審判階段,均自愿接受司法機關的現實控制。這是自動投案的基本構成要素,也是認定自動投案的核心特征。
(6)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特別自首成立的條件
特別自首的主體必須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報刑的罪犯。所謂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偵查和審判,依照法定程序對其人身自由加以一定限制或剝奪的強制方法。它包括被采取拘傳、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等,采取強制措施的未決犯和正在被執行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強制措施,因行政或民事糾紛被采取強制措施不能成為自首的主體。所謂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經法院判決,并正在執行刑罰的罪犯(包括被判主刑或附加刑)。
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所謂還未掌握是指司法機關尚未知曉該罪行的主要事實,不知犯罪已發生或者司法機關雖已發現犯罪事實,但不知犯罪人是誰或者司法機關雖然對犯罪事實和犯罪人均已知曉,但不知道犯罪人就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
三、自首的量刑細則
對于自首情節,結合自動投案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供述犯罪事實的完整性、穩定性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
(1)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實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或者未被采取強制措施,主動直接投案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不同種罪行,以自首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或親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6)其他類型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7)犯罪較輕(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9)被告人親屬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歸案或協助司法機關抓獲被告人,不能認定為自首的,考慮到被告人親屬支持司法機關工作,在決定對被告人的具體處罰時,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
(10)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