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訴訟上訴期的時間及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啟動期限】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為了維護和保障刑事訴訟當事人合法的訴訟權益,法律規定了當事人的上訴期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和抗訴案件,必須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上訴和抗訴的期限,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對附帶民事判決或者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如果原審附帶民事部分是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執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根據上述規定。
上訴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種刑種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變刑罰的執行方法,如將緩刑改為實刑,延長緩刑考驗期,將死刑緩期執行改為立即執行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較重的刑種,如將拘役6個月改為有期徒刑6個月;5、不得加重數罪并罰案件的宣告刑;6、不得加重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訴和未被提起抗訴的被告人刑罰。
上訴不加刑原則,只應用于被告一方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自訴人的上訴的上訴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二、哪些人可以提出刑事訴訟上訴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不服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有權在法定期限內以書狀或者口頭形式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辨護人和近親屬在法定期限內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判決或者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
三、刑事案件如何上訴
1、上訴的條件
(1)您必須具有主體資格。也就是說您必須是案件的當事人才能提出上訴。
(2)只有針對一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才能上訴,對法院作出的決定不能提起上訴。其中可以上訴的裁定共有三種:不予受理、駁回起訴以及管轄異議的裁定。
(3)提出上訴必須是在法律規定期間內。
2、上訴期限
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后,裁判并沒有立即生效。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且上訴期限屆滿后才生效。
上訴期限的規定在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尾部都有明確告知。刑事判決是在判決書送達后十日內;刑事裁定是在裁定書送達后五日內。期限都從文書送達后的第二日計算。雙方當事人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日期可能不一致,其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次日起算。如果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恰好是法定節假日,則以法定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日。
3、上訴狀
提出上訴,必須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主要內容包括:上訴人、被上訴人基本情況;上訴請求;上訴理由等。上訴人是公民的上訴狀要由上訴人親筆簽名,上訴人是單位或其它組織的要加蓋公章。
4、上訴法院上訴應當向一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也可以通過原審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