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種類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單位受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2、玩忽職守、3、枉法追訴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二、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生成要素分析
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生成要素,是指產生審計人員職務犯罪所必須具有的因素和條件。對職務犯罪生成要素的認識是把握職務犯罪產生規律的基礎。筆者認為,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生成要素主要包括犯罪主體、犯罪動因、犯罪目標、犯罪機會四個方面。
(一)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犯罪主體。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犯罪主體是實施犯罪的國家審計工作人員。擁有、行使一定的審核權力,并具有審計人員公職身份,是生成審計職務犯罪最為基本的前提和基礎。無權則無職務罪,可以說,任何有審核權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潛在的審計職務犯罪人。
(二)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犯罪動因。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犯罪動因是犯罪主體實施職務犯罪的心理欲望和需求。實踐證明,不管是貪污受賄型的職務犯罪,還是瀆職型的職務犯罪,一般都與個人潛在的素養有關,突發性心理動因較少。
(三)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犯罪目標。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犯罪目標是審計人員在實施犯罪在客觀上想要獲取得的外在現實結果,可表現為物質性的,如錢財等,也可表現為非物質性的,如美色、機會等。
(四)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犯罪機會。審計人員職務犯罪的犯罪機會就是使職務犯罪得以實施的客觀環境和條件,它是職務犯罪動因轉化為現實行為的重要條件性因素。管理上的缺陷,如制度存在漏洞、權力失去監督制約等等,都為職務犯罪提供了機會。
三、職務犯罪的構成及其要件
要了解職務犯罪的構成就必須知道一般犯罪的構成我國刑事法律中規定,某一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觀與客觀要件的總和。這種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職務犯罪主體。職務犯罪的主體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一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是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中的國家工作人員、三是人民團體中的工作人員、四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2)職務犯罪的主觀要件。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種心理與心理狀態。
(3)職務犯罪的客體要件。侵害的是國家對職務活動的管理職能。
(4)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犯罪的客觀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一是利用職務之便;二是濫用職權;三是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