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單位行賄罪
單位行賄罪(刑法第393條),是指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單位行賄罪的主體是單位,所謂"單位",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與單位受賄罪不同,并不僅僅局限于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還包括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有限公司、外資公司、私營公司等等。
二、單位行賄罪屬于什么犯罪類型
1、根據《刑法》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單位犯前款罪的,對本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的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根據《刑法》第八章貪污賄賂罪
第三百八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八十七條,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九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
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一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對單位處與罰金,并且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九十二條,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之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為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該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單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
單位行賄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于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